十一、項目經理在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簽字、承諾是否有效,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主體是誰
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規定:項目經理 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其 職責包括 負責施工工程的質量、文明安全施工等全面管理,按國家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及工程合同約定各項條款,完成工程項目施工任務,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等。因此實踐中對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該工程的質量、工期、價款等問題進行簽字確認或承諾認定為職務行為,應由 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項目經理首先是一個自然人,因此并不是其什么行為都是職務行為,如果能夠確認屬于項目經理個人與他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因由其本人負責。
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
第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第七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嚴格財經制度,加強財經管理,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利益關系;
(三)執行項目承包合同中由項目經理負責履行的各項條款;
(四)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實現安全、文明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八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過程中,應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與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并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以下管理權力:
(一)組織項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受委托簽署有關合同;
(三)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并管理進入工程項目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四)選擇施工作業隊伍;
(五)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力。
十二、合同約定履約質量、工期保證金在不符質量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小,保證金數額大,施工方認為全部罰沒過高,是否可以調整
工程質量、工期保證金是《招標投標法》第 46 條規定用來擔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按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在簽訂合同時,承包人往往缺乏對保證金處罰條件的審查,合同對處罰條件和數額的規定不具體,往往籠統地表述為質量不符或工期延誤則保證金罰沒。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在質量問題不是太嚴重或工程逾期時間不長,發包人的損失很小、但事先交納的保證金數額很大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全部罰沒;在仲裁程序中,承包人要求比照違約金的規定調低能否支持。本人認為,工程質量、工期保證金既是履行合同的一種擔保,也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罰及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賠償,它同時具有保證性、處罰性和補償性的特點。當違約損失不大,而保證金數額又較大的情況下,承包人要求比照違約金的規定調整時,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并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十三、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否要求其支付欠款利息的同時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掌握違約金約定過高及調整的標準
合同法 第 116條 規定在約定了定金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也就是說不能同時適用。對違約金和利息能否同時并處,合同法未作規定,因此合 同法第 116條規定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的條款不適用于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及利息支付的情形。因為利息在性質上是法定孳息,而不屬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如果 合同中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違約金,可以按照約定同時并處 。
根據合同法第 114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斷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或過低的標準是實際損失,這就有一個損失認定的問題。損失能夠確認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釋處理,即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以上認定為過高。在損失難以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當事人也難以舉證證明時,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 6條規定標準認定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即以不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為限,超過四倍的為過高。 對違約金和利息都沒有約定的,可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 30% 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