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我國是一個法學研究和實務操作的新領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市場的繁榮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亮點。但隨之而來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增加。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為了規范市場,解決糾紛,制定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法律事務的研究也逐漸成為了一個新的研究領域。建設工程施工是工程建設中最主要的內容,涉及的法律關系也最為復雜,實踐中發生糾紛的情況也最普遍。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往往是處理糾紛過程中的核心和關鍵問題。在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工程領域、法學界和司法機關在許多問題上都存在分歧和爭議。筆者試圖從實務的角度,結合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一粗淺的分析研究。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備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三種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設工程合同。所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應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裝工程任務,發包人應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它與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一樣是一種雙務合同,在訂立時應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進度管理、費用管理的主要依據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
《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作為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來規定的。事實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備了承攬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著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僅受《合同法》的調整,而且還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調整。
從建設單位的層面來看,一項建設工程的完成,從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用地規劃的審批、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施工單位的確定、到規劃設計的落實等等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發生,這些過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領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等,這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將不同程度的受到這些法律關系的制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領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規范性文件調整。
第二、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終止有嚴格具體的程序限制。從民法的理論看,一般合同的簽訂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即可完成。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有其特殊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則必須根據已被審批的工程項目計劃、初步設計、雙方辦理土地等審批手續后簽訂。如遇變更設計方案或工程造價,還需另行訂立補充協議。實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應按相應的程序確定中標單位并向中標單位下達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簽訂合同。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條款,還要接受預算和造價審查、竣工結算、質監部門的檢查等。
第三、國家宏觀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設方面的規章也是調整和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工程的完成仍以計劃調控為主。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體現了市場經濟主體通過公平競爭取得的權利和將要承擔的義務,當然應當依法進行保護。但是國家根據市場運作狀況,制定相應的規章進行宏觀調控,地方政府在權限范圍內依法制定的規章,諸如投資結構的調整、項目的壓縮及設計計劃管理、工程預算定額、材料預算價格等同樣作為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糾紛的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設法律制度特征,體現了其自身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則,又包含多種特有的法律關系,從而構成了基本建設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