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標的基本程序
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及標底→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開標→評標→中標和簽訂合同
(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
(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
1、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2、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4、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三)編制招標文件、標底及工程量清單計價
1、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5、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6、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7、住建部2013年12月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規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8、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9、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五)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六)開標
1、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2、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4、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七)評標
1、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4、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6、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
7、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8、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9、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10、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