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1Z304024 勞動保護的規定
一、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一般規定 |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第四級強度體力勞動和其他禁忌勞動。 | |
具體規定 | 經期 | 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強度體力勞動 |
孕期 | 不得安排從事第三級強度和孕期禁忌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加 | |
產期 | 產假不得少于 98 天 | |
哺乳期 | 不得安排從事第三級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勞動,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
1Z304025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二)仲裁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