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1091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工作性質 【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是否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由企業自主決定。建造師是一種專業人士的名稱,而項目經理是一個工作崗位的名稱。在全面實施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后仍然要堅持落實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項目經理崗位是保證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崗位。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國際上不是)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中涉及項目經理有如下條款。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 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
3.2.5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