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工程保險【預測】
1、建筑工程一切險
概念 |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指以建設工程為標的,對建設工程整個施工期間工程本身、施工機具和工地設備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給予賠償的保險 |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 建筑工程一切險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被保險人包括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發包人聘用的監理人員、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等。 |
保險期限 | 建筑工程一切險采用的是工期保險單,即保險期限是從投保工程動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驗收之日止。具體時間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
保險項目和責任范圍 | 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中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以及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事故 |
免責范圍 |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
2、安裝工程一切險
概念 |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以各種大型機器、設備安裝工程為標的,對承保機械和設備在安裝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費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
保險期限 |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原則上也是規定自投保工程動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驗收之日止。 |
保險項目 | 安裝項目(包括被安裝的設備價、運費、保費、關稅等和安裝費);土建工程項目;施工用機器及設備(需附清單);清除殘骸費用;專業費用。 |
免責范圍 | 除建筑工程一切險中所提及事項外,安裝工程一切險還會免賠因超負荷、超電壓、碰線等電氣原因所造成的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
3、第三者責任險
投標人 |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
責任范圍 | 僅限于賠償保險標的工程的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因工程實施而蒙受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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