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競爭性談判
1、競爭性談判主要適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項目,具體為: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競爭性談判的采購程序
(1)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不少于3家,只有兩家時,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談判采購)
(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5)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 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
(1)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①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④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⑤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2)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