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特征
(1)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體物、非消耗物
(2)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該特征使租賃合同區別于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買賣合同
(3)租賃合同是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與租金對待移轉的雙務、有償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是租賃合同的本質特征,該特征使租賃合同區別于單務、無償的借用合同
(4)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該特征區別于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借用合同
(5)租賃合同具有期限性和持續性。該特征區別于一次性給付和轉移永久性所有權的買賣合同
2、租賃合同的類型與合同形式
(1)定期租賃合同
①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20年。超過 20 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 20年
②定期租賃中,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低于6個月的,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2)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約定不明的;
②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③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
3、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
①按約交付租賃物并保持其適租性的義務
②對租賃物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義務
③及時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2)承租人的義務
①按約支付租金的義務
②按約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③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④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的通知義務
⑤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3)承租人的權利
①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
②減少租金請求權(特定情形下)
③經出租人同意后對租賃物的改造權
④經出租人同意后的轉租權。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4、租賃合同的解除權
(1)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
①租賃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
②租賃物非因承租人原因發生權屬爭議,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
③非因承租人原因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
④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⑤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
①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②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不定期租賃或視為不定期租賃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習題演練】
【2023】關于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轉租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承租人可以決定是否轉租
B.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C.承租人轉租的,轉租合同的內容可以突破租賃合同的內容
D.轉租合同訂立后,租賃合同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