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施工合同糾紛審理相關規定
1)關于工期爭議的解決
(1)開工日期爭議解決
①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②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2)實際竣工日期爭議解決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與前文不同】;
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關于工程量及價款爭議的解決
(3)工程價款利息爭議解決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5)工程質量保證金爭議解決
①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②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2年;
③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日后起滿2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90日后自動轉入缺陷責任期】
(6)無效合同的價款結算爭議解決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