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經紀業務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四)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三條
客戶開立賬戶,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在為客戶開立期貨經紀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客戶簽字確認,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和《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與客戶就委托方式和程序進行約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未按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期貨交易。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錄音;以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保存。以互聯網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對互聯網交易風險進行特別提示。
第五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結算后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并提示客戶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進行查詢。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方式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進行確認。
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期貨公司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客戶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并執行錯單處理業務規則。
第五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申請、注銷交易編碼。客戶與期貨公司的委托關系終止的,應當辦理銷戶手續。期貨公司不得將客戶未注銷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他人使用。
第六十條
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接受其他機構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