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詳解
一、單項選擇題
1.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交易閉市后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蛻魬敯凑掌谪浗浖o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2.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一)每一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二)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后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4.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5.A【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
6.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7.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辦理。
8.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補足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原則和措施對非結算會員或者其客戶的持倉強行平倉。
9.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的董事會除應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審議并決定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確保客戶保證金存管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各項要求;(二)審議并決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10.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
11.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12.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13.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4.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15.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16.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17.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題目中只有A項符合規定。
18.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19.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20.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21.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22.B【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3.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24.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25.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
26.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27.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8.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29.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30.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
31.A【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32.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33.B【解析】中國證監會審批期貨交易所的設立。
34.C【解析】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35.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調整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應當在當日結算前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36.B【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37.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38.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39.D【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40.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1.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
42.D【解析】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43.C【解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
44.A【解析】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45.C【解析】理事會的職權之一就是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也由理事會決定。
46.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7.C【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是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則分別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和常設機構。
48.B【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49.C【解析】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50.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
51.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等崗位責任制度,對關鍵崗位及業務實施重點控制,確保前、中、后臺業務分開。
52.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錄音;以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保存該交易指令。
53.C【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異議。
54.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注冊、誠信記錄等信息。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需要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息和資料的,協會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55.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冖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56.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任職資格。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7.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58.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59.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3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問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
60.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市場原因致客戶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