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是非題
121.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22.B【解析】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客戶開戶資料提交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復核后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辦理開戶手續。
123.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124.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
125.B【解析】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126.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二十一條的規定。
127.B【解析】有權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的是中國證監會。
128.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條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業務行為參照適用本準則。
129.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一)人民幣9000萬元;(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6%。
130.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131.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32.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133.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根據該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期貨居間服務。
134.B【解析】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135.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公司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期貨公司對造成客戶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6.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求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可見,客戶應當先請求期貨公司代為主張權利。
137.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38.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經營機構不具有主體資格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時,要求經營機構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二)客戶沒有過錯。
139.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140.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41.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142.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143.B【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并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144.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145.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146.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147.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專用結算賬戶中未被期貨合約占用的用于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期貨公司已經結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結算準備金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148.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149.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期貨糾紛案件既包括因違約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也包括因侵權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150.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151.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規則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由被平倉的期貨公司承擔。
152.B【解析】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
153.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154.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客戶對當日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應當視為對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所產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155.A【解析】在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156.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157.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供擬任人關于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當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舉的情形。
158.B【解析】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不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有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
159.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160.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