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定項選擇題
161.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凈資產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一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一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根據該公式可以得出選項A是正確的。
162.ACD【解析】本案例中甲期貨公司的凈資本為4100萬元,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為82%,凈資本按照營業部數量平均結算額為410萬元,均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只有B項凈資本占客戶權益總額的比例為4.1%,低于第十八條規定的6%,不符合指標。
163.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500萬元。本案中甲期貨公司的凈資本只有4100萬元,不符合規定。
164.B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BC兩項均達到預警標準,進入預警期。
165.A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CD兩項屬于期貨公司逾期未整改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采取的措施。
166.AB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客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托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167.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者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來投資者,或者利用與有關組織的有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168.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一)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二)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或者有關聯關系且合計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
169.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李甲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因此期貨經紀赫然無效,李甲自己承擔損失。
170.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