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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試題

來源:233網校 2021-04-21 10:22:11

1、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一套機器設備,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程序.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取回權,發現此機器設備已經被轉讓給張三。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擔有100萬元的債務,甲公司被受理破產后,丙公司通過債權轉移受讓了丁公司對甲公司享有的一筆債權100萬元。甲公司股東李四對甲公司尚有150萬元出資未履行到位,但是李四與甲公司約定了20年的出資期限。基于以上事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主張取回其租給甲公司的機器設備

B、丙公司受讓債權后,無需對甲公司履行債務清償責任

C、丙公司管理人向李四主張履行出資義務.李四可以與甲公司約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而拒絕

D、如果李四對甲公司享有100萬元債權.不得以此債權對應抵銷其對甲公司欠繳的出資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30條:“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二)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甲公司將借來的機器設備轉讓給張三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該買賣行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則買賣行為有效,善意第三人張三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原權利人乙公司無法取回該設備,如果未能完全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乙公司能取回設備,A項未能包含善意取得完成的情形,錯誤。《企業破產法》第40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為了防止債務人惡意抵銷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禁止用破產受理后受讓的債權抵銷自身的債務,所以丙公司于甲公司被受理破產后受讓了丁公司的債權,也不能抵銷丙公司原本對甲公司負擔的債務,所以丙公司仍需向甲公司全額清償債務,B項錯誤。《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6條:“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二)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是基于股東身份而需負擔的義務,不能用來抵銷普通的債權,所以李四不得主張抵銷,D項正確。《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第1款:“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公司被受理破產后,股東與公司約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但其期限利益不再受保護,即使尚未到約定的期限,按照“加速到期”的要求,股東需足額向公司繳納欠繳的出資,C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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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雨有限公司經營凈化產品,一直運行良好,2015年3月,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要將機器設備及庫存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轉讓,公司轉行做廣告,但是持股11%的股東李某堅持要解散公司并分配財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李某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李某可以請求公司以300萬元的價格收購自己的股權

C、如果公司不能與李某達成收購股權的協議.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D、李某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條是司法強制解散請求權的內容。行使此權利,特別注意兩方面要求:(1)客觀前提一定是公司經營陷入管理僵局,進退兩難;(2)適格股東要求持股10%以上才能享有此權利。題干中給出的信息并沒有表明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所以A項錯誤。《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描述的是有限公司股東享有的股權回購請求權的內容,注意兩點內容:(1)此權利嚴格適用于法定三種情況之下,不可濫用;(2)此權利有訴權保護,但有協商前置的法定程序。具備法定情形時,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并不能要求定價回購,所以B項錯誤。當股東與公司協商不成時,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回購的訴訟請求,C項正確。《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所以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法、違規、違章程或決議內容違章程可主張撤銷。而題干中的股東會決議并沒有出現以上任何可撤銷的情況,D項錯誤。

3、鴻毛公司是2004年注冊于北京的餐飲公司,主營產品是餃子,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積累了一定的影響力和實力。為了進一步擴大業務和影響力.鴻毛公司決定在上海設立全資子公司東方公司,在成都開辦分公司。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東方公司經批準后,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自由轉讓股權

B、東方公司是鴻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所以東方公司與鴻毛公司財產共有。責任共擔

C、鴻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對外欠債,無力償付,債權人有權申請執行鴻毛公司的財產

D、東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資產對債權人承擔獨立償付責任,體現了人合屬性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根據公司的股份能否在證券市場自由交易,可將公司分為封閉性公司和開放性公司。封閉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設立公司的股東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轉讓的公司。開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開招股,股東人數通常無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市場公開自由轉讓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性公司。有限公司的封閉性表現為:設立程序不公開;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公開;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股權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轉讓。本案東方公司作為全資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性公司,股權不能在證券交易所自由轉讓,A項錯誤。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彼此獨立的兩個公司.所以財產和責任都各自享有、分別承擔,彼此互不混同,B項錯誤。分公司是附屬于總公司而存在的辦事機構、經營場所等,所以其與總公司是一個整體,分公司的債務,當分公司財產無法償付時,總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允許申請執行總公司財產,反之亦然。如果總公司經營控制的財產仍無法滿足所有債務的清償,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其他分公司經營控制的財產。C項正確。根據《公司法》理論,人合性是指在股東之間存在著某種個人信賴和依附關系,這種關系很像合伙成員之間的那種相互關系。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股東人數的最高限額。《公司法》第2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2)禁止公開募集。公開募集是開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權利,而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公開募集資本。(3)股權轉讓限制。《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4)優先購買權的尊重。《公司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或被強制執行過程中,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都體現了人合性的保護。(5)股東之間關系更多靠內部契約進行約束。組織機構的設置往往根據公司章程來選擇是否設立及如何設立,在管理上與合伙比較相似。《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43條第1款:“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6)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合一。人合公司中,股東均可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資合性是指以資本作為法律關系的基礎。主要特征體現在以下方面:(1)具有最強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財產,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不負責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2)股份轉讓較為容易,原則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3)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相分離。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股東人數眾多,股東大會召集困難,且會議成本較高,故由股東直接進行公司經營.可能無法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使公司經營根本無法開展。在股東被股東大會選任為董事的情形下,雖然當選董事的股東擔當公司經營,但這時的身份已經成為公司董事。總之,縱觀我國的公司細分類型,有限公司屬于人合為主兼具資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屬于資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屬于典型資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屬于資合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項應該體現的是資合屬性,表述有誤。

4、張某、王某、李某出資設立甲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各自的持股比例為30%、30%、

40%。2017年8月,張某要陪孩子出國讀書,欲轉讓其股權,其中一半轉給王某.另一半轉給乙公司。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張某將股權轉讓給王某.應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張某將股權轉讓給乙公司.應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張某將股權轉讓給乙公司,則應自己購買,如果不同意購買.則推定其同意購買

D、張某的股權應優先轉讓給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l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自由轉,隨便轉.不通知.不優先”,所以張某可以自由將股權轉讓給王某,無需李某同意,A項錯誤。《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權對外轉讓,基于人合性保護,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東.所以張某對外轉讓股權,須其他兩股東都同意才能滿足法定條件,B項正確。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權對外轉讓,應自行購買,不購買,推定為有意轉讓而非強行購買.C項錯誤。《公司法》第71條第3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同等條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項錯誤。

5、張三身患肝炎但自己并不知情,2018年10月,張三為自己向甲公司投保健康險。甲公司要求張三到指定的乙醫院進行體檢。因為醫生的疏忽,未診斷出張三的病情。故體檢報告中顯示肝功正常。甲公司向張三出示的詢問列表中,“過往病史”一欄中,張三填寫“無”,2019年3月,張三患肝臟疾病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若干。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保險公司有權因張三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

B、張三到甲公司指定的醫院體檢。免除了其如實告知的義務

C、張三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險賠償金

D、如果體檢結果顯示張三患有“肝炎”.保險公司依舊收取了保費,保險公司可以退還保費但不予賠償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投保人只需對自己明知的與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有關的情況,根據保險公司的詢問進行告知,本案中,張三患有肝炎的情況,張三并未明知,故張三沒有“未如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在張三發生保險事故后,應按約定賠償,A項錯誤,C項正確。《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根據保險人的要求在指定醫療服務機構進行體檢,當事人主張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體檢和如實告知是兩項相對獨立的行為,投保人并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按要求體檢而免除如實告知的義務,B項錯誤。如果體檢結果顯示張三患有肝炎,張三在詢問列表中有不同的意見.對此矛盾保險公司是明知的.既沒有核實也沒有拒保,而是通過收取保費認可了這種情形,說明保險公司放棄了本應享有的解除權,當發生保險事故后不可直接拒絕賠償,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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