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法考復習是場持久戰,如果前期的基礎概念沒有扎實掌握,就會對中后期的復習備考造成很大的影響。本篇,我們匯總了民訴法分則部分的重要基礎性知識,快來收藏背誦吧~
一、審判中的特殊情形處理
1.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宣告判決之前, 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
2.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 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 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
3.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 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 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 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 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 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4.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 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1.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
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 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 逾期無人申報, 作出宣告票據無效 (除權) 的判決程序。
三、執行程序
1.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
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
四、仲裁制度
1.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
2.仲裁裁決的撤銷: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
3.重新仲裁:法院在審查申請人撤銷仲裁裁決過程中, 若認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可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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