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
本條從反面規定了律師執業資格。未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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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本條主要規定了對一些特殊領域人才準予特許執業。與舊法相比,新法主要作了兩點改變: |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
本條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資格的撤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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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
突出了對律師流動的形式要求,那就是應該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
第十一條、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
本條主要規定了公務員的執業限制。修改主要包括兩方面: |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
第十二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
本條規定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法學研究人員的兼職執業。未作修改。此條在網上招致軒然大波,但是平心想來,中國律師的真正敵人是法學教授嗎?! |
第十四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
第十三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
本條進一步強調了律師的執業壟斷權。其修改體現在: |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本條主要規定了律師事務所的定義極其重要條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對設立人人數不再做出嚴格限制,從某種意義上也就是允許了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成立。這一點對于降低法律服務成本無疑具有重要之意義。在對律所最低資本金要求方面,原來是十萬元,現在不太確 |
第十七條 律師可以設立合作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
第十五條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
本條主要規定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其重要變化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