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A、數罪并罰;
B、區分恐怖組織:恐怖組織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會組織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當地面人員或機組為某一特定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直到降落后24小時為止,該航空器被認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況下,使用的期間包括航空器在飛行中的整個時間。
B、航空器包括國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劫持:通過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運轉的性能。
D、劫持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飛行中的概念: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止,屬于正在飛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時,在主管當局接管該航空器及機上人員與財產的責任以前,視為仍在飛行中。
(4)劫持船只、汽車罪
刑法沒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從實質上看,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也足以使火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視為本罪的破壞行為。
4、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區別
沒有持槍資格持槍的為非法持有,原來有持槍資格的,但喪失資格又拒不交出的為私藏
為了出賣購買或者運輸郵寄大規模槍支的,是儲存槍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因主體不同、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公務用槍只要出租出借就構罪,非公務用槍要造成嚴重后果
5、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飛行員)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 過失犯罪之王(133條):
A、本罪存在的時空范圍;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 行的場所。(可以承載公共安全,可以通過汽車等大型運輸工具,且非私人場所)
B、事故責任認定(體現為違規程度)與嚴重后果的相互關系對本罪構成的影響;必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C、本罪主體:一般為司機;
乘客、行人影響司機開車的;
單位領導、車輛所有者強令司機違章的;
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問題;逃逸致死可以構成共犯
E、關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問題。
注意:司機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道路交通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