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是否準許撤訴 來源:www.examda.com
刑事訴訟:
1.公訴:檢察院撤訴,法院可裁定準許或不準許;
2.自訴:自訴人自愿撤訴,應當準許。
民事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
刑事訴訟:
1.公訴: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抗訴的,沒有新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訴: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
1.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法院應受理;
2.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訴訟:
1.原告撤訴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費而按撤訴處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應予受理。
(十三)延期審理情形
刑事訴訟:
1.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
2.檢察人員建議補充偵查(1個月補充完畢);
3.應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拒絕辯護的;
5.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需辯護準備的。
民事訴訟: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需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行政訴訟:
無明確規定。
(十四)中止審理的情形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刑事訴訟:
審判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脫逃;其他原因。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
(十五)終止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已過追訴時效的;
2.經特赦免除刑罰;
3.告訴才處理,沒告訴或撤回告訴;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民事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行政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
3.原告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法人終止90日無人繼續訴訟。
(十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同時具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單處罰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來源:考試大
民事訴訟:
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行政訴訟:無。
(十七)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公訴案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訴案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犯罪事實;
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5.其他。
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
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并組織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同時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訴訟:無。
(十八)上訴主體
刑事訴訟: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
3.附民訴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對附民訴部分有上訴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
1.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
2.訴訟代表人;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
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訴期限
刑事訴訟:
判決:10天(被害人5日內請檢察院抗訴);裁定:5天;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裁定上訴期限按刑事部分確定期限;原審附民事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按民訴規定。
民事訴訟:
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行政訴訟:
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二十)二審審判原則 來源:考試大
刑事訴訟:
1.二審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的限制;
2.上訴不加刑(檢察院抗訴、自訴人上訴除外)。
民事訴訟:
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訴訟:
應當對原審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限制。
二審中,被訴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