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裁判。
民事訴訟:
判決。
行政訴訟:
判決。
(二十二)當事人的申訴期限
刑事訴訟:
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
(二十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訴訟:
1.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的;
?。?)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錯誤的;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影響正確裁判;
4.審判人員審案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訴訟: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
5.審判員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已發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決、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再審維持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ǘ模Q定再審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刑事訴訟:
不停止。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裁定再審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情況緊急時,口頭通知后10日內發出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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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普通程序:
1.公訴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交通不便邊遠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廣,取證難的重大復雜案件)規定的情形,經高院批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2.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
簡易程序:20天。
民事訴訟: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最長不超過6個月,還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
行政訴訟:
立案之日起3個月,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的,由最高院批準)?;鶎由暾堁娱L的,報請高院,同時報中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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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1.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2.有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高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
1.不服判決: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報請本院院長批準;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特殊情況延長的規定。
行政訴訟:
2個月,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院批準)。
(二十七)再審審限
刑事訴訟:
3個月審結: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
民事訴訟:
再審原是一審終結的用一審程序;原是二審終結的,用二審程序;提審的,按二審程序。
行政訴訟:
按一審程序審理的,3個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院批準)。
按二審程序審理的,2個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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