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來的實踐表明,非領導職務設置解決了公務員管理的一些問題,但也帶來了一些管理上的難題。第一,根據國務院《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規定,“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但現實中往往不是根據工作需要,主要是為解決待遇而任命。第二,根據《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規定,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置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相同規格的機構,領導職務職數是一定的。但現實中相同規格、不同部門的人數存在巨大差距,用“一刀切”的辦法確定領導職務職數與非領導職務職數,使一些基層部門的非領導職務職數與其他部門相比出現巨大差距。非領導職務設置不平衡,難以適應隊伍基數比較大的行政機關的管理需要。這種情況在公安等執法機關尤為突出。第三,設置非領導職務的初衷,是為了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理順關系。但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區分,實際上在公務員隊伍內設置了“兩個跑道”。領導職務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領導職務的吸引力,人們還是往領導職務系列中去擠,還是一種“官本位”的制度設計思路。在任何機關中,行政領導的畢竟是少數。以行政領導職務系列作為所有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階梯,不符合不同人才的成長規律。最終結果是,難以穩定隊伍、吸引人才。長規律。最終結果是,難以穩定隊伍、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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