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設置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按批準的“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方案確定的編制、職數等進行。在職位設置上,應遵循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既要突出機關的重要職能任務,又要兼顧服務性、保障性的工作。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者搞變相升格。不同職位之間應當保持一定的結構比例,以保證各個職位能夠協調配合,相互協作。
職位設置還應考慮每一職位有適當的工作量,按照滿負荷工作的要求,保障每個職位的任職人員,既不會超負荷工作,也不會無所事事。
職位設定以后,應盡量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化。由于機關職能的增加或者減少、辦公手段和條件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者內設機構職能的調整等原因,可以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說明理由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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