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3 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
A.因乙銀行轉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債權債務轉讓中抗辯權之延續。
選項A錯誤?!逗贤ā返?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
選項B、C錯誤。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訴訟時效應當從2011年3月 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間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銀行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不可能再導致時效中 斷的效果。
選項D正確?!逗贤ā返?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 接管了甲公司,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此時,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債權并承擔甲公司的債務。因此,債務人丁公司可以向債權人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2.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簽訂了散伙協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協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 戶手續,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變動。
選項A錯誤。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該約定雖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所有權仍然歸丙所有。
選項B錯誤。2012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丙仍未辦理。對此不能按照《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處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 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痹摋l規定是直接針對 物權的歸屬,也就是當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爭議,法院判決所有權歸其中一方當事人,則判決生效時該當事人享有所有權。本案中,法院判決丙辦理該 房屋過戶手續,是判決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因此,此時房屋所有權人仍然是丙。
選項C正確?!段餀喾ā返?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據此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法定繼承丙的房屋,此時,丁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選項D錯誤。2012年12月丁將房屋贈與女友戊,雙方雖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因此,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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