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手表
B.張某可請求王某返還手表
C.張某可請求鄭某返還手表
D.張某可請求朱某返還手表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拾得遺失物、物權請求權。《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 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 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據此可知,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遺 失物無論輾轉于何人之手,所有權人都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但理論上通說認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的對象是現實占有人。本案中的現實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與鄭 某都不是遺失物的現實占人。因此,張某只能請求朱某返還手表,請求李某、王某、鄭某返還手表的話,將無法實現目的。
2.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將該出租房屋出售給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出售房屋無須通知乙
B.丙有權根據善意取得規則取得房屋所有權
C.甲侵害了乙的優先購買權,但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應當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選項A、D錯誤。《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乙。另外,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選項B錯誤。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屬于有權處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而不是根據善意取得規則取得房屋所有權。
選項C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 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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