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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不定項選擇題及主觀題

來源:233網校 2009年1月6日
  案例分析題:
  (2002年)
  七、(本題10分)
  某高校A、國有企業B和集體企業C簽訂合同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家生產性的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作價15萬元;B以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C以現金17萬元出資。后C因資金緊張實際出資14萬元。請問:
  1.該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為什么?
  答:可以有效成立。盡管C承諾出資17萬,實際出資14萬,但該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已經達到49萬,而《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萬元,因此該公司出資符合法律規定。C不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出資的行為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不影響公司的有效成立。
  2.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什么手續?
  答: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以下手續:①評估作價,核實資產;②辦理非貨幣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③驗資。《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評估作價,核實資產。《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第29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驗資。
  3.C承諾出資17萬元,實際出資14萬元,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C承諾出資17萬,實際出資14萬,除了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A和B承擔違約責任。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什么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法》第3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十)公司住所證明;(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5.A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答:A的出資符合法律的規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只規定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只要滿足這一條件,法律不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額的具體分配進行限制。因此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的范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公司注冊資本為49萬,貨幣出資31萬元,超過法律規定的30%的限額。只要出資人之間達成協議,A以其高新技術出資作價15萬元,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2003年)
  五、(本題11分)
  案情: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2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勞務出資,經全體出資人同意作價1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
  飲料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后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廠也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其中欠B公司貨款達400萬元。
  問題:
  1.飲料公司組建過程中,各股東的出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之處?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勞務出資。
  解析:《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只是規定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滿足這一條件,法律不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額的具體分配進行限制。因此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的范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飲料公司注冊子恩200萬元,貨幣出資120萬元,達到60%,符合法律規定。依照第27條的規定,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勞務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轉讓,而且其價值也難以估計,因此不允許以勞務作為出資形式。
  2.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答案:符合(1分)。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1分)。
  解析:《公司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2條第1、4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該飲料公司的組織金鉤設置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設立后,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
  答案:屬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1分)。
  解析:《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該飲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屬于公司分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示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4.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答案: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1分);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或購買權)(1分)。
  解析:《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可知,乙如果要轉讓其出資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5.A銀行如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
  答案:A銀行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為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保健品廠為被告(1分)。因為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分)。
  解析:既然分立后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那么A銀行既可以要求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共同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單獨清償債務。因此,A銀行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時,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為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為被告。
  6.B公司除采取起訴或仲裁的方式追討保健品廠的欠債外,還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答案:B公司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健品廠破產,以清償其債權(1分)。
  解析:破產程序是指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其到期債權的情況下以其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程序。根據《破產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B公司除采取起訴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討保健品廠的欠債外,還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健品廠破產,以清償其債權。
  (2005年)
  四、(本題15分)
  案情: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于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后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45名職工,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于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余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后,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并表示同意。會后,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余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準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后資產作為增資資本,并分別記于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決定實施的。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東出資即取得股權,其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或者答:(1)股東取得股權僅以出資為條件;(2)根據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則,股東出資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資取得的股權因資金來源違法而無效,必然導致出資返還,影響公司資本充實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3)在股東以非法挪用的資金出資的情況下,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可以收繳其股權用于償還被挪用資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權轉讓問題,而不是股權無效。均可得分。
  解析:本題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挪用了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并用此筆資金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出資。雖然資金來源違法,我們認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權。因為:首先,依照現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關公司的設立條款并咩有對股東的出資的來源作出要求,而是規定只要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獲得股份,可見股東出資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與股東如何獲得那筆出資發生聯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權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員安排不合法。公司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監事,也不能擔任監事會主席。
  解析:《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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