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以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為原則。在這個原則基礎上,合伙人可以協商選擇具體的事務執行方式。
1.由全體合伙人不加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2.由1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具體執行。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負責全部合伙事務的執行。
3.由數名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數名合伙人沒有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4.由數名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數名合伙人有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業承擔。即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事務的執行。若發生爭議,按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表決處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5答案:A. (2011/三/30)趙、錢、孫、李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經全體合伙人會議決定,委托趙與錢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孫、李仍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限
B.孫、李有權監督趙、錢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C.如趙單獨執行某一合伙事務,錢可以對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D.如趙執行事務違反合伙協議,孫、李有權決定撤銷對趙的委托
解析:雖然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均享有事務執行權,但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則不再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限。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只要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相應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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