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事務由全體合伙人作出,不得委托個別合伙人作出決定。
一般情況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31條,下列事項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決定: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處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實際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2—6 (2010/三/34)關于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如合伙協議未作約定且合伙人協商不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配
B.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C.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
D.應當按合伙人的貢獻決定如何分配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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