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債權人的關系問題,實際上是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問題。合伙企業畢竟是商事主體,因此對其債務,合伙企業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當其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是補充性的。這意味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不得未先向合伙企業主張債權,就直接向合伙人主張債權。
由于合伙人承擔補充性的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全部、部分、個別合伙人要求清償,被請求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每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均對其他合伙人發生清償的效力。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清償的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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