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002-3-4) 某甲向銀行取款時,銀行工作人員因點鈔失誤多付給1萬元。甲以這1萬元作本錢經商,獲利5干元,其中2干元為其勞務管理費用成本。一個月后銀行發現了多付款的事實,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關該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 甲無需返還,因系銀行自身失誤所致
B.甲應返還銀行多付的1萬元
C.甲應返還銀行多付的1萬元,同時還應返還1個月的利息
D.甲應返還銀行多付的1萬元,同時還應返還1個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潤
【答案】C
【考點】不當得利中不當得利人的返還義務
【詳解】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的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題中銀行工作人員因點鈔失誤多付給甲的1萬元即屬于甲的不當得利所得。銀行與甲之間因此具有:不當得利法律關系。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關于不當得利人應當返還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l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 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應此,甲某應當返還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即銀行多付給的1萬元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即l萬元的利息。至于某甲利用l萬元經商獲得的利潤并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的3千元應當予以收繳,而不是返還給銀行。選項C是正確的,選項B、D是錯誤的。
67.(2002-3-5) 高中生錢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將同學李某打傷,致其花去醫藥費2000元。錢某畢業后進入一家煉鋼廠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訴要求錢某賠償醫藥費。該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
A.錢某承擔,因錢某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且有經濟能力
B.錢某之父承擔,因錢某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末滿十八周歲,沒有經濟能力
C.主要由錢某之父承擔,錢某適當賠償
D.主要由錢某承擔,錢某之父適當賠償
【答案】A
【考點】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主
【詳解】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61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本題中, 錢某1980年9月2日出生,于1998年6月1日在校將同學李某打傷,當時其未滿 18周歲,即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錢某不滿18周歲。1999年2月,李某起訴要求錢某賠償醫藥費,此時,錢某己年滿18周歲,而且已經進入一家煉鋼廠工作,有經濟能力,即在訴訟時錢某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這符合上述法條第1款的規定,因此,對李某賠償醫藥費的民事責任應由錢某自己承擔,選項A為正確答案。
68.(2002-3-6) 甲向首飾店購買鉆石戒指二枚,標簽標明該鉆石為天然鉆石,買回后即被人告知實為人造鉆石。甲遂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一年零六個月,未果。現甲欲以欺詐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買賣關系,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過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間
B.可以,因首飾店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
C.可以,因未過兩年訴訟時效
D.可以,因雙方系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
【答案】A
【考點】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詳解】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本題中首飾店以人造鉆石冒充天然鉆石,構成了欺詐行為,因此適用上述法條中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又根據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本題中甲與首飾店交涉了一年零六個月后才行使撤銷權,符合上述法條的第一項,因而撤銷權消滅。又根據《最高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因此。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A正確。
69.(2002-3-7) 甲乙各牽一頭牛于一橋頭相遇。甲見狀即對乙叫道:“讓我先過,我的牛性子暴,牽你的牛躲一躲”。乙說“不怕”,繼續牽牛過橋,甲也牽牛上橋。結果二牛在橋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橋下摔死。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A.甲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B. 應由乙自負責任
C.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D.雙方均無過錯,按公平責任處理
【答案】C
【考點】侵權行為中混合過錯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詳解】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都存在過錯,那么應認定為混合過錯,加害人與受害人雙方各自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題中,即屬于混合過錯的情形,甲乙二人對于造成二牛在橋上相遇并打架都有過錯,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明知其牛的性子暴:如果與乙的牛相遇會打架而未采取避免的措施;乙對于二牛在橋上相遇會打架而發生事故也未采取防御措施。因此,致害人甲對于乙的牛跌入橋下摔死有過錯,受害人乙對于自己的牛跌入橋下摔死也存在一定過錯,二人屬于混合過錯,選項C為正確答案。
70.(2002-3-8) 甲將房屋一間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間,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購買甲的房屋,甲也想將抵押的房屋出賣。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有權將該房屋出賣;但須事先告知抵押權人乙
B.甲可以將該房屋出賣,不必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將該房屋賣給丙,但應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
D.甲無權將該房屋出賣,因為房屋上已設置了抵押權
【答案】A
【考點】抵押物的出賣
【詳解】根據《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根據此條規定,本題應當選A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