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2003-3-2) 小女孩甲(8歲)與小男孩乙(12歲)放學后常結伴回家。一日,甲對乙講:“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負責。”后甲和乙路經王家同時被狗咬傷住院。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A.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應自行承擔責任
B.乙自行承擔責任,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損失
C.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過錯,共同分擔責任
【答案】C
【考點】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責任
【詳解】《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屬無過錯責任,只有在受害人或第三人有過錯時才能免責。甲和乙是正常行走,并無過錯,應由王家承擔賠償責任。乙年僅12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乙對甲的“被狗咬了我負責”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家長不必賠償甲的損失,選項B是錯誤的。
82. (2003-3-3)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與丙公司談判。甲公司本來并不需要這個合同,但為排擠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條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談判,給丙公司造成了損失。甲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
A.欺詐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C.惡意磋商
D.正常的商業競爭
【答案】C
【考點】合同訂立中的惡意磋商
【詳解】《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甲公司本來不需要這個合同,但為了排擠乙公司,才與丙公司進行談判,自然屬于第42條第1款規定的“惡意磋商”。
83. (2003-3-4) 甲(男,22周歲)為達到與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乙的真實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年后,因雙方經常吵架,乙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
B.對乙的請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無效,確認為非法同居關系,并予以解除
D.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乙可行使撤銷權
【答案】B
【考點】無效婚姻
【詳解】《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向法院起訴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所以人民法院對乙的請求應當不予支持。
84. (2003-3-5) 甲欲購買乙的汽車。經協商,甲同意3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先交1000元給乙,乙出具的收條上寫明為“收到甲訂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隱瞞了該車證照不齊的情況,故拒絕簽訂合同。下列哪一個說法是正確的?
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2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B.甲有權要求乙返還1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C.甲只能要求乙賠償在磋商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D.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
【考點】締約過失責任
【詳解】《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85. (2003-3-6) 依我國法律,當事人對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合同
C.因欺詐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答案】A
【考點】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詳解】《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故選A。《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此,選項B“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合同”屬部分無效合同;選項C“因欺詐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無權代理分為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兩種。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任代理。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于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等。所以,狹義無權代理是效力未定的行為,表見代理是有效代理。選項D認為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這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