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002-3-15) 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后,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但甲營業執照上的核準經營范圍并無銷售木地板、廚衛用具等業務。甲乙的買賣行為法律效力如何?
A.屬于有效法律行為
B.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C.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
D.屬于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答案】A
【考點】合同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的民事行為 的效力
【詳解】《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本題中,裝修公司甲超越經營范圍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并未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因此應認定為有效法律行為。選項A 為正確答案。
77. (2002-3-16)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錢即離開旅館去車站,旅館服務員見狀揪住他不讓走,并打報警電話。客人說“你不讓我走還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們旅館,耽誤了乘火車要你們賠償”。旅館這樣做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A.屬于侵權,系侵害人身自由權
B.屬于侵權,系積極侵害債權
C.不屬于侵權,是行使抗辯權之行為
D.不屬于侵權,是自助行為
【答案】D
【考點】自力救濟
【詳解】自力救濟包括自衛行為與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對他的財產予以扣押或‘毀損的行為。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一)為保護自己的權利;(二)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三)采取正當的手段;(四)事后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本題中,該旅館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取正當的手段限制未付房費的旅客的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行李,事后及時報警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因此旅館的行為屬于自助行為,而不是侵權行為,選項D是正確的。

79.(2002-3-18) 甲不慎落水,乙奮勇搶救,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B.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C.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D.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答案】D
【考點】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詳解】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三:(一)管理他人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為他人提供服務。(二)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務所生利益歸屬他人的意思,該意思屬事實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無需表示,該意思稱管理意思。(三)無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對事務的管理,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損害的,得請求損害賠償。管理人未盡管理義務,一導致本人損害的,通常負重大過失賠償責任。即管理人存在重大過失給本人造成損害的才負賠償責任,屬于一般過失的,應減輕或免除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本題中,乙奮勇搶救落水的甲,屬于無因管理,其在搶救過程中丟失手機一部,應由甲賠償。乙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但乙不存在重大過失,可以免責,因此,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選項D為正確答案。
80. (2003-3-1)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應有部分各為1/3。為提高房屋的價值,甲主張將此房的地面鋪上木地板,乙表示贊同,但丙反對。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因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鋪木地板
B.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故甲乙可以鋪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應有部分上鋪木地板
D.若甲乙堅持鋪木地板,則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考點】按份共有財產的處理
【詳解】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既然甲、乙、丙對這套房屋各有1/3 的份額,那么這種共有是按份共有。《民法通則》第78條第2款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詳而言之,涉及全部共有人利益的處分,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能由某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擅自為之。但是,如果共有人對處分共有物不能達成一致協議,可以按擁有共有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本題中甲、乙二人合計份額為2/3,故應當按照甲、乙的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