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8歲,農民。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與其好友張某(女,22歲,未婚)通信,說河南生活條件好,她僅利用農閑幫人加工衣服,每月可掙500等。于是,張某也想到河南來,寫信告訴唐某幫她找一合適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臨去四川之前找到鄰村青年周某說要為他從四川介紹一個媳婦,并要求周某提供500元作路費,周某滿口答應,遂給胡某500元,胡某到四川后,聽張某說,她表妹陳某(21歲,未婚)也想到河南結婚,問胡某是否可以帶她一起去,胡某隨即應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將張某介紹給周某為妻,又將陳某介紹給其一個遠房親威梁某為妻,并以分擔路費的名義,向梁某索要現金500元,梁某因胡為其介紹對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給胡某200元,但胡某只收了500元。張某、陳某二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滿意。來源:考試大
[問題] 胡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胡某雖然將張某、陳某兩位婦女介紹給他人為妻,又收取了他人的財物,但由于被告人胡某不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又未對婦女實行拐騙販賣的行為,因而不構成《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胡某的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法院依照刑法第13條規定,宣告胡某無罪。
[法理分析] 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客觀上實施了危害行為,主觀上同時具備犯罪主觀方面要件時,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則不可能構成犯罪。所以,是否具備主觀方面的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來源:考試大
關于此案,檢察機關和法院有定性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對被告人胡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被告人胡某的行為不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因為:拐賣婦女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出賣婦女牟利的目的,而胡某不具有這一非法目的,根本未對婦女實行拐騙販賣的行為,同樣案件事實也表明,被告人胡某的行為目的是為他人介紹婚姻。盡管胡某在介紹婚姻時索取了他人財物,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形式也與拐賣婦女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從總體上考察,胡某確屬為他人介紹婚姻,而且索取的他人財物數量較小,其行為的目的根本不具備《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罪規定的必須具有出賣婦女牟利的目的,亦即不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不應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