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請] 被告人:趙某,男,20歲。被告人趙某于1991年5月27日23時許,翻窗進入某校財務室撬開辦公室抽屜,盜竊空白轉帳支票一張,并偷蓋上印鑒,又在兩張空白信箋上偷蓋了校財務專用章。次日,被告人趙某偽造證明,用所盜竊的支票,到昆明市利民五金電器一門市部,購買索尼放像機2臺,G30放像機4臺,倒帶機1臺,小型彩色電視機1臺,空白錄音帶20盤,清洗帶5盤,錄像帶5盤,對錄線2套,打火機2個,價值22290元。因當天系星期天,銀行不進帳,需次日進帳方能提貨,被告人趙某回家后思想斗爭異常激烈,感到事情嚴重,第二天未去提貨。
[問題] 怎樣認定犯罪既遂? 來源:考試大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應依盜竊罪依法論處。
[法理分析] 犯罪既遂就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而不是以犯罪目的達到或者以犯罪結果發生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由于它們不能把既遂與未遂正確區分開來,因此不夠全面和確切。有些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后雖然沒有達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備了具體犯罪構成的要件,應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同時,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區分犯罪既遂與否的,但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還是不能作為一切犯罪既遂與否的區分標準。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主體、主觀、客觀、客體四個方面構成要件全部具備的形態,缺一不可,只能以此才能確定某一犯罪是否既遂,也是惟一正確地確定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來源:考試大
由上述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來分析此案,我們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已竊得了某校的空白轉賬支票,并偷蓋了印鑒和財務專用章。因此,該蓋有印鑒的空白轉帳支票就成了可以由持有人隨時購買貨物的有價證券,即該轉帳支票的帶有人趙某已經實際非法擁有了該轉帳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權。某校已失去了對該財物所有權的實際控制。所以本案中,趙某的盜竊行為已構成了犯罪既遂。至于其在經過思想斗爭之后未去提貨,只是說明趙某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悟表現,可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來考慮,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