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皮某,男,46歲,原系某市巨蜂葡萄園經理,非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皮某作為集體企業某市巨蜂葡萄園經理,為生產急需,于1990年8月25日以巨蜂葡萄園的名義,向某市信托投資公司貸款人民幣10萬元,由某市服務公司糧油商行擔保。貸款前,糧油商行經理商某提出,要皮某從貸款中拿出5萬元借給該商行用于償還谷子款,數日后即歸還,否則不為皮某作貸款擔保。皮某考慮到這筆貸款是用于農業投資,周期長,風險大,有資格又愿意擔保的單位一時難找,便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同年8月28日,巨蜂葡萄園直接以匯票的形式向廈門的有關糧油商行償還谷子款5萬元。皮某與商某商定了付息的時間和手續。此后,糧油商行資金周轉不靈,還款不能兌現,皮某積極追付。案發后經一審法院判決前,這筆款的本息及罰息已全部歸還某市信托投資公司。來源:考試大
[問題] 犯罪構成客觀方面應具備哪些內容? 來源:考試大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皮某的行為已構成挪用本單位資金罪,應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論處。
[法理分析] 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犯罪構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僅僅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需的要件。具體而言,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的人的危害行為,是在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類型。所謂作為是指積極的行為即實施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是指消極的行為,即不實施依法應當實施的行為。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給客體即社會主義社會關系造成的危害,又具體分物質性的危害結果和非物質性的危害結果兩種類型。此外,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也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查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可為追究其刑事責任提供客觀基礎。
結合上述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基本原理,查明皮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挪用本單位資金罪的客觀方面的要件是其關鍵所在,我國《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構成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其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其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具體為本單位的使用權,同時也要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財經管理制度。其二,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其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四,在主觀方面出自直接故意。來源:考試大
本案被告皮某系巨蜂葡萄園經理,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其行為完全符合挪用本單位資金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所以,應對其定為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