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黑某,男,45歲,某客輪船長。1994年10月1日,某客輪正在新加坡駛回廣州的途中,突然遇到臺風,船長憑自己多年航海經驗決定拋棄旅客攜帶的大量貴重貨物(達2百萬元人民幣),以減輕重量,保護廣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問題] 緊急避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來源:考試大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黑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法理分析] 根據《刑法》第21條的規定,緊急避險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方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我國的緊急避險不僅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道義上的一種義務,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一種法律義務。緊急避險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條件和合法性條件。前提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險的威脅。所謂危險,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種事實狀態。危險的來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發力量、動物的自發性襲擊、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實際存在的危險已經發生,尚未過去,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過去,實行所謂的避險行為,則不是緊急避險,而是避險不適時。合法性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實施;其次,必須是危險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所謂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損害必須是輕于所要避免的損害。來源:考試大
結合上述緊急避險成立的條件分析此案,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黑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險行為也并未過當,因此,黑某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