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王守一經介紹受雇于凌若辰在科達建筑公司承建的廠房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同年10月27日,王守一在木工作業過程中被電鋸割斷割傷左手四指。事發后,王守一被醫院搶救,住院治療28天,期間共花去醫療費18016.46元。科達分公司支付王守一的醫療費18016.46元。后因各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故王守一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75375元。
在計算賠償標準問題上,被告科達建筑公司提出了異議,認為王守一是外來務工人員,不應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殘疾賠償金,并向法院提交蘇州市楓橋派出所暫住人口數據信息。法院認為這只能證明王守一在2005年4月辦理了暫住證,并不能證明王守一2004年時未在蘇務工。相反,從蘇州市越溪派出所的證明證實,王守一在2004年 9月3日辦過暫住證,證明其暫住在蘇州已滿一年,應當按照城鎮居民來計算賠償金,故對科達建筑公司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守一與凌若辰系雇傭關系,故王守一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雇主凌若辰承擔賠償責任。科達建筑公司應當知道凌若辰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應當與凌若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