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前的一天,煙臺市金平有限公司女工張某在步行上班途中,行至珠璣北街與鐵路平行交叉點的鐵路拐彎處時,被火車撞死。經青島鐵路公安處珠璣站派出所出具證明證實排除自殺或他殺。
事發后,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張某為取近道,橫跨鐵路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禁止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的規定,做出了張某不是工傷的認定。決定做出后,張某父母不服,向煙臺市芝罘區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張某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據煙臺市芝罘區法院有關工作人員介紹,《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