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構建表見代理制度的出發點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相對人的利益,換個角度講也是對本人責任的加重。針對現實生活中交易秩序建立得不夠完善,誠實信用沒有形成市場行為準則的情況,不當地擴張表見代理的適用,過度保護相對人,有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和矯枉過正之嫌。
案情
2003年11月6日,張立強以北京遠景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遠景”)的名義與北方傳媒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傳媒”)簽訂廣告合同一份,約定:北方傳媒為北京遠景發布“柯林龍安84除菌系列”廣告,廣告金額為573460元。該份合同上留有北京遠景的電話、廠址等,但沒有加蓋公章。合同簽訂后,張立強通過現金形式支付部分廣告費后,該廣告即在遼寧1、2、3、4頻道予以播放。后在北方傳媒催促張立強支付剩余廣告款時,張立強用寫有“北京遠景”字樣的公文用紙出具“廣告費延付說明”一份,并加蓋北京遠景公章,確認該公司未能及時支付廣告代理費305811元,并要求延期付款。北方傳媒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訴訟至法院,要求北京遠景支付廣告費。北京遠景以張立強非本公司職員、無授權委托關系、該產品雖系該公司生產,但該公司不負責銷售,銷售商為張立強所在單位等抗辯理由,認為應由張立強個人承擔責任,并提供一份由張立強所在單位出具給北京遠景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張立強的身份及其所在單位委托北京遠景生產該廣告產品的事實。本案在審理中,北京遠景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北方傳媒提交的“廣告費延付說明”上的印鑒真實性進行鑒定。經公安部鑒定后結論為:印章與工商局預留樣本印文不同。
裁判
一審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北京遠景一次性給付北方傳媒廣告費305811元。宣判后,北京遠景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北方傳媒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張立強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建立廣告合同關系。
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范疇,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從而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表見代理的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尤其是“有理由”一詞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對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圍和尺度,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也是本案的關鍵問題。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必須符合信賴要件。即有客觀的權利外觀,并能夠使相對人根據客觀事實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它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基礎,也是相對人利益得以保護的前提。所謂權利外觀即具有授權行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已經獲得授權。授權表象理論產生于禁止翻供規則,即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否認別的有理智的人從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結論。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一般認為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大致分為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有代理權延續表象的表見代理,具體包括:行為人持有某種能證明代理權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被代理人以某種意思表示,聲明授予行為人代理權,而事實上并未授權;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對代理權進行特別限制而未告知相對人;無權代理人與本人存在某種特殊身份關系,如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代理人權限終止后,被代理人未盡通知、公告義務。總之該“合理理由”的判斷是依任何一個正常交易的人能根據表象自然推斷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為標準。正是基于這種客觀的事實而產生的信賴才能稱為合理信賴,如果沒有形成客觀的權利外觀,完全憑借主觀判斷得出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結論,即是誤信,不能產生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2.要符合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一定關聯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擴張的產物,是從制度上對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為而承擔責任的擴張與補充。表見代理制度本身,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責任,如無限制擴張,會造成人人無安全感,使法律喪失安全性和可預測性,使被代理人在無法控制、無法預料的情況下,為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承擔責任。同時從被代理人的責任基礎看,任何一種歸責原則都不可能脫離人的行為而存在,即無行為就無責任。表見代理這種關聯性除存在特殊身份關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為而產生授權假象,因此在本人與無權代理人沒有任何牽連的情形,不應適用表見代理。另外,本人的行為雖然往往是一種過失行為,但其責任不限于過失責任,即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觀上存在過失為必要條件,即使本人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仍構成表見代理。也就是說本人的作為、不作為行為只要為信賴表象提供原因即可。
3.相對人須符合善意、無過失的要件。即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且這種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應有的謹慎而造成。這種過失既包括相對人未盡到審查和進一步核實義務,也包括不應當產生合理的信賴而主觀上陷入一種錯誤的認識和判斷。相對人應負有以下注意義務:第一、審查義務。相對人在與自稱是代理人的人進行法律行為時,應要求對方出示代理證書、介紹信、身份證明等,以了解和證實其身份、代理權限。第二、判斷義務。在進行表面審查的同時,對其中缺陷應具有必要的警覺,對代理人的行為是否與職位一致,是否有不相適應的言行等進行合理判斷。第三、核實義務。對于通過謹慎判斷,認為可能存在瑕疵,應進一步進行核實。
本案中由于“延付說明書”中的公章已被鑒定為不是北京遠景的公章。對于張立強所持有北京遠景的名片,留有北京遠景的電話、地址,使用北京遠景的公文用紙等均不能形成授權表象,因此也無法產生合理的信賴,只能說北方傳媒對張立強的個人行為產生了錯誤判斷。雖然北京遠景是廣告產品的制造者,也有可能因廣告效應獲得經濟利益,這只能說與合同的標的有一定關聯,不能由此推斷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牽連。而且,北方傳媒在與張立強締約過程中,未要求對方出具任何證明文件,也沒有要求在合同上加蓋北京遠景的公章,對張立強所留電話號碼是否是北京遠景的辦公電話未進行核實,僅通過名片、公文用紙、北京遠景為廣告產品的制造者等就主觀臆斷認為張立強為北京遠景的業務員,這種基于非正當信賴產生的判斷,明顯存在主觀過錯。綜上,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北京遠景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