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
【解析】《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第2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酒店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由侵權人甲賠償,受害人也因其過錯分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
3.李某要求“大富豪”酒店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案】 既可以主張違約,又可以主張違反安全保障義務(2分)。
【考點】責任競合
【解析】《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大富豪”酒店沒有按酒店的規定適當履行與李某的住宿合同,李某可以違約責任;當然,李某也可以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要求酒店承擔沒有適當履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但二者只能擇一行使。
4.法院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能否將酒店直接負責的保安列為被告?為什么?
【答案】將甲與“大富豪”酒店列為共同被告(1分)。不能列保安為被告(1分)。因為保安屬于酒店的雇員,其職務行為的后果應當由酒店承擔(1分)。
【考點】法定的追加訴訟當事人
【解析】《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第二款(見第2題解析)。
5.假如甲能夠完全承擔賠償責任,甲承擔后能否向酒店追償?為什么?
【答案】不能(1分)。甲是侵權人,只有在甲無法確定或者無力承擔侵權責任時,酒店才根據自的過錯承擔補充責任;但甲有能力承擔的,酒店就不需要再承擔責任,甲不能向酒店追償(2分)。
【考點】責任競合
【解析】法條依據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補充賠償責任具有不可逆性,即真正的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無力賠償時,才由法定義務人補充賠償。法定義務人賠償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但侵權人賠償后不可以向法定義務人追償。補充賠償責任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作為依據,旨在強化某些強勢民事主體的義務,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同時又不混淆真正的侵權責任關系。
6.“大富豪”酒店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向甲追償?為什么?
【答案】可以(1分)。因為甲是直接侵權人,酒店只承擔補充責任,承擔后可以向甲追償(1分)。
【考點】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追償權
【解析】參見5。 三、[答案]
1.有效。(1分)因甲公司為抵押行為時,抵押物并未轉移,甲公司對該土地仍有支配權。(2分)
2.有效。(1分)公司以登記為成立要件,(1分)股東出資不到位不影響公司成立的效力 。(1分)
3. 不能。(1分)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投資。(1分)
4. 不能。(1分)龍某占用的是公司資金,龍某僅對乙公司有返還義務,對甲公司無返還義務。(1分)
5. 不應承擔。(1分)公司成立后,股東之投資協議不能對抗公司章程,(1分)故甲公司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繳納出資的義務,而無直接分擔公司虧損的義務。(1分)
6. 乙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1分)甲公司應當在20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1分)龍某應當在120萬元的范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1分)
[考點]抵押財產的范圍;公司的成立條件;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承擔及股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