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題12分)
某縣人民檢察院經群眾舉報,于2001年7月6日作出決定,以貪污、受賄嫌疑將某國有企業總經理喬某逮捕,并于7月26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1年8月16日,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決喬某有期徒刑8年。喬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1年9月2日作出撤銷原判、宣告喬某無罪的終審判決。2003年7月12日,喬某以對其錯誤逮捕、判決為由,向縣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請求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誤工損失,即喬某2個月工資損失7000元,以及刑事訴訟費用、精神損害費共計5萬元,并要求為其恢復名譽。請回答:
(1)喬某是否超過了賠償請求期限,為什么?
(2)喬某向縣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請求對象是否正確,為什么?
(3)喬某的賠償請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4)設縣檢察院2003年9月15日也未答復喬某的賠償請求,則喬某可尋求哪些權利救濟?
(5)設喬某申請法院的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則賠償委員會作出的第一次決定的效力如何?
第二部分:分析題(本部分共1題,20分)
六、(本題20分)
某市發生了一起爆炸案。公安局經立案、偵查,認為陳某、關某具有重大嫌疑。遂于2002年8月16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關某拘留,于當年8月25日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 查終結后,公安局于當年10月15日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市檢察院根據書面材料,認為證據不足,就直接于當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當年12月20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某市人民檢察院于次年2月20日,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被告人提起公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關某爆炸一案依法開庭審判,于月3月25日判決陳某犯爆炸罪,判處無期徒刑;關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當庭宣告判決后,市中級法院將判決書于4月1日送達了當事人以及支持公訴的某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關某當庭表示不上訴,市中級法院于判決書送達后第3天將被告人關某交付執行。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李某未與陳某交換意見,為了維護被告人陳某的合法權益,以量刑過重為由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害人馬某以對被告人陳某量刑過輕為由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受辯護人和被害人提出的上訴后,要求市中級法院將與原審被告人陳某有關的訴訟材料予以移交,同時將對被告人關某的判決交付執行。省高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書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對上訴人陳某犯罪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量刑過輕,遂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陳某犯爆炸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問: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第三部分:法律文書題 (本部分共1題,10分)
七、(本題10分)
張路住甲市東城區,劉德住甲市西城區,二人同系甲市曙光機械廠工人。兩人于2004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城區發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劉德將張路打成輕傷,張路住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4500元。經廠領導調解,二人達成如下協議:“劉德于2004年3月底前賠償張路醫藥費3000元整,并向張路賠禮道歉。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提交本省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事后,劉德下崗,失去工資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賠償義務,也未公開賠禮道歉。張路以傷害賠償為由,于2004年5月向甲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德賠償醫藥費300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劉德認為本案打架地點在南城區,二人所在工廠在北城區,同時雙方已訂立仲裁協議,西城區人民法院無權受理,故提出管轄異議。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劉德的管轄異議成立,以(2004)西民初字第8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張路對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時,如果你是張路的代理律師,請代寫一份行使訴訟權利的訴訟文書。
要求:
1.選擇的法律文書要正確。
2.格式正確,事項齊全。
3.請求合法有據。
4.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及錯別字。
5.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