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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考試《刑法》真題及答案解析
案情:王某組織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某、林某、丁某積極參加。一日,王某、劉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費3000元。在王某結賬時,收銀員吳某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數額,故意將3000元餐費改成30000元,交給王某結賬。王某果然認錯,支付了30000元。王某發現多付了錢以后,與劉某去找吳某還錢,吳某拒不返還。王某、劉某惱羞成怒,準備劫持吳某讓其還錢。在捆綁吳某過程中,不慎將吳某摔成重傷,因為擔心酒店其他人員報警,故放棄挾持,離開酒店。在王某和劉某走出酒店時,在門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攔截。王某遂讓劉某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劉某給林某、丁某打電話,并私下叫二人帶槍過來,林某二人將槍支藏在衣服里,護送王某上了私家車。武某等人見狀遂讓四人離開。王某上車以后氣不過,讓劉某“好好教訓這個保安”,隨即開車離開。劉某隨即讓林某、丁某二人開槍。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開槍、一人朝腹部開槍,只有一槍擊中武某腹部,導致其死亡,現無法查明是誰擊中。問題:
(一)、關于吳某的行為定性,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二)、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何罪?須說明理由。
(三)、王某、劉某、林某、丁某對武某的死亡構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為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一)對于吳某的行為,有盜竊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三種處理意見。 吳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數額,對王某實施了欺騙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涉及到被騙人處分意識的必要認識內容的理解(是否需對財物的數量有認識)。
觀點一:構成盜竊罪。 理由是:如認為作為詐騙罪構成要素的被騙人的處分意識,不僅要求認識到轉移占有的財物的性質,也需認識到財物的數量。則本案中被騙人王某未認識到多支付的錢款數額及其轉移占有的事實,對該數額(27000元)的錢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占有。吳某系盜竊行為,根據刑法第264條,構成盜竊罪。
觀點二:構成詐騙罪。 理由是:如認為作為詐騙罪構成要素的被騙人的處分意識,只需認識到轉移占有的財物的性質,無需認識到財物的數量。則本案中被騙人王某已認識錢款轉移占有的事實,有處分財物 的行為。吳某利用虛構數字的方式騙取王某實施處分行為,對該數額(27000元)的錢款,依照刑法第266條,構成詐騙罪。
另可答觀點三:信用卡詐騙罪。 理由是:如欺騙王某結賬時在POS機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認為是利用被害人錯誤的間接正犯行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間接正犯行為,根據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傷)。
1、王某、劉某對于多付出的錢款,客觀上具有合法的求償權;主觀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綁吳某的行為,不能構成搶劫罪或綁架罪。
2、二人劫持吳某讓其歸還應還錢款,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根據刑法第238條第3款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過程中過失致人重傷,觸犯過失致人重傷罪,根據第238條第2款的規定,系結果加重犯,構成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傷)。
(三)關于王某、劉某、林某、丁某對武某的死亡的行為定性。
1、關于正犯林某、丁某 (1)因無法查清二人各自的故意,但因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并非對立關系,故可認定二人成立故意傷害罪。 (2)即使無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林某、丁某系共同正犯,故二人對于死亡結果仍需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林某、丁某二人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關于教唆犯劉某 劉某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因實行犯成立故意傷害罪,根據共犯從屬性,教唆犯劉某同樣成立故意傷害罪。因其教唆行為與被害人武某死亡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劉某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3、關于王某
觀點一: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王某間接教唆林某與丁某“好好教訓這個保安”,存在傷害的故意,造成了被害人武某的死亡結果,系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觀點二: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劉某叫王某、丁某帶槍過來,不排除三人中有具有殺人者,因證據問題無法查清三人的具體故意,故認定三人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但王某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屬于集團犯罪首要分子,需對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負責,即使查不清也不妨礙認定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此外,王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某、林某、丁某積極參加,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規定,王某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某、林某、丁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與前述各行為人罪名,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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