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社會工作的涵義和內容
1、老年人年齡劃分的標準
按照國際慣例,通常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標準是,該國家或者該地區60歲以上的人口是否占總人口的10%及其以上,或者65歲以上的人口是否占總人口的7%及其以上。從生理學角度考察,進入60歲以后的個體,各種生理功能以及神經、消化、泌尿、循環、呼吸、免疫和骨骼等系統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退行性變化,因此,世界上不少國家都把60歲及其前后作為法定退休年齡和領取養老金的年限。
2、老齡化和老齡問題
隨著人口再生產模式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長率”的轉移、適齡生育人口的生育觀念的變化,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保障、醫療條件、衛生條件、營養狀況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的普遍延長,等等,近50多年來,發達國家先后成為老年型國家,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上的北歐國家和一些西歐國家的人口老化現象更加嚴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所占的比重大多已超出總人口的18%。
進入20世紀80、90年代,發展中國家也逐漸步入了人口老齡化的歷程,以中國為例,一些經濟比較發達和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比較出色的省份和城市,如上海、北京、廣州、浙江、江蘇等先后在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進入了老年型城市或地區。隨著“銀發浪潮”的洶涌而至,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生活質量以及相伴而產生老年人服務就愈來愈成為當今社會運轉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
3、老年社會工作的基本定義
老年社會工作就是因應老年問題產生而產生的一種專業服務活動。它是指受專業訓練的社會工作者在專業的價值理念的指導下,充分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和方法,為在生活中遭受各種困難而暫時喪失社會功能的老人解決問題、擺脫困境并同時推動更多的老人晚年獲得進一步發展的專業服務活動。
追根究底,比較專業的為老人服務的工作最早可以追溯20世紀初,當時英國頒布的《養老金法》、1935年美國歷史上著名的《社會安全法案》以及20世紀40年代英國發布的“貝佛里奇報告書”,等等,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老年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規定了政府和社會應該承擔的為老人服務的責任。不過,老年社會工作的蓬勃發展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直至今日,老年社會工作的重要性不僅體現在補救性和預防性的功能上,而且也越來越表現在諸如挖掘老人的潛能、協助老人體現晚年人生價值、倡導老人互助等發展性的功能。
4、老年社會工作的內容
老年社會工作的內容無非有兩大方面,一是老年人困難的幫助;二是老年人發展需要的服務。前者主要包括經濟生活困難、日常生活照顧困難、機體健康方面的困難、家庭夫妻關系或代際關系處理困難等等各種困難的幫助和協助解決。在這個方面,社會工作者幫助老人尋找資源、爭取權益,也可以通過個案輔導的方法老人改善認知、糾正行為,更可以通過家庭治療和家庭服務來改善產生老年人問題的家庭環境。
許多老年人在退休以后都會產生出一些新的需要,如受教育的需要、人際交往的需要、參加志愿者服務于他人的需要、科學地充實閑暇生活的需要,等等,老年社會工作可以通過小組工作的方法、大型社區活動的方法以及志愿者活的方法等等,為老年人各種發展需要的滿足提供適切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