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社會工作概述
一、殘疾的界定標準
什么是殘疾?事實上由于各國的文化不同而并無相同的標準。
1、世界衛生組織把殘疾分成三類,理由是不同的殘疾對人的生理和社會功能的不同影響。
(1)功能、形態殘疾,是指因意外傷害和疾病的后遺癥,使人體結構和功能發生缺陷或異常的狀況;
(2)喪失功能殘疾,指人體的結構缺陷和功能障礙使人喪失應具備的能力(如與其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和職業等相應的能力);
(3)社會功能殘疾,指由于身體的形態和功能的缺陷或異常而影響個體參加正常社會活動的惰況。
2、國外學者湯遜德(Toashsent)根據世界上23種殘疾的專業定義而歸納出的5類殘疾。
(1)畸形或損失:可以是解剖的、身體的或心理的損失;可能是損失某一肢體、某一部分神經系統或某一部分感覺器官。
(2)臨床癥狀:這與改變生理過程、阻礙生理過程或者改變心理過程的疾病有關。關節炎、癲癇、支氣管炎、精神分裂產等都屬此類。
(3)日常活動功能限制:這與無能或至少與能力受限有關,如不能正常地完成本人的活動或社會工作。
(4)由于異常而造成的殘疾:這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與公認的生理標準和健康標準不符,第二,在行為上與某特定的人物的身份不符,或與特定集團社會地位不符。
(5)由于不利條件而造成的殘疾:在等級制社會的某些地方,向公民分配物資時,殘疾人得到的份額經常少于與他對等的正常人,這就使殘疾的概念擴大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界定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當上述造成個人生活、活動能力的缺陷的狀況達到一定程度時即為殘疾。中國把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等五大類。
二、殘疾人社會工作的定義
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于殘疾不是一個個人問題,所以本書比較贊同英國社會工作專家邁克爾·奧利多(Michael Oliver)主張的從比較寬泛的角度來給殘疾人社會工作下定義,即所謂的殘疾人社會工作指的是對殘疾個人或殘疾人集體進行的組織起來的專業性活動。這些專業性活動是對相應的各個團體或社區提供服務。“專業性”意味著提供服務的人是通過鑒定、被認為具備了進行服務的能力以及領取薪資的人員。提供這類服務不只是需要運用已有的人力物力以便與社會需要相配合,而且要求專業人員去查明這些需要并爭取適當的人力物力以滿足需要。這些活動的相關部門,可以是社會服務部、醫院、居住設施、有關的非政府機構,等等。工作方法包括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和社區工作(邁克爾·奧利弗,1999)。
與其它群體的社會工作相比,殘疾人社會工作具有它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殘疾人及其群體自身的特殊性。除了受社會或者自然條件的限制而使自己生活在困境之中外,殘疾人及其群體更由于自己的身心缺陷或損傷而難以象正常人一樣生活,他們所遭受的痛苦和不幸是雙重的。
2、殘疾人社會工作過程的特殊性。大多數情況下,殘疾人社會工作者通常都是身心健全者,他們一般很難具有與殘疾人相似的生活經歷或創傷遭遇,因此,社會工作者在具體的實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的“同理心”的表達以及服務需求適切性的考慮,遠遠比對其它群體的社會工作服務要困難得多。在工作中如果處理失當的話,對殘疾人傷害所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
正因為上述特殊性的存在,殘疾人就更需要政府社會的幫助,更需要專業人員所提供的各類服務,對社會工作者而言,也需要社會工作者清醒地認識到殘疾人社會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
三、殘疾人社會工作的內容
由于殘疾人社會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所以其工作內容和范圍顯然要比其它類型的社會工作要廣泛許多。一個基本觀點,需要把殘疾人社會工作的介入內容和殘疾人經歷與生命周期事件結合起來(邁克爾·奧立弗)。所謂殘疾經歷指的是:從遭遇與致殘有關的問題或產生身心障礙的事件開始,殘疾人整個一生的發展過程。“經歷”一詞就其自身的意義而言指出,在殘疾開始時,通過短期或緊急干預,給予殘疾人以支持和幫助。但對更多的殘疾人來說是需要通過長期干預給予幫助的。
1、康復,就是社會工作者幫助殘疾人最大限度地恢復生理功能或進行功能補償,以增強他們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如社區康復就是動員社區資源促進殘疾人康復的一項有效活動。
2、對有殘疾兒童的家庭的服務,它至少包括四個方面:提供取得實際幫助取得物資支援的機會;在這些家庭需要精神支持時,適時地給予精神支持;減少各種官僚機構因冷漠的態度和工作作風對殘疾人家庭帶來的消極沖擊;通過幫助建立各種良好的人際關系來促進殘疾兒童的成長。
3、教育,即社會工作者不僅幫助殘疾人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識,而且把它視為殘疾人享受權利和挖掘潛能的重要措施,是殘疾人融入正常人社會的關鍵環節。
4、就業,社會工作者可以幫助殘疾人尋求更適宜的工作崗位,幫助他們自立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5、婚姻和家庭生活,社會工作者通過咨詢、介紹、指導和輔導可以幫助殘疾人更好地建立婚姻關系和更好地調適家庭關系;
6、倡導和社會預防,即社會工作者可以在更宏觀的層面上通過努力來改善殘疾人生存的各種環境,盡量消除社會對殘疾人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在這一點上,社會工作者和其他專業人員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職責。西方學者倫納德(Lennard)曾經把殘疾人預防工作劃分為三級。第一級預防的目的在于防止某些產生事件的原因的出現,醫藥工作者、保健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在第一級預防中負有很大的責任,如:減少有障礙的嬰兒出生,提供在工作中預防事故的知識,等等。第二級預防的目的在于防止事件直接影響的形成,這項工作主要落在護理人員和康復工作人員身上。第三級預防的目的在于防止事件后果的形成,減少社會強加給有損傷的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