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二)
——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小學綜合素質》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這一節需要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依法從教。
一、教師義務的涵義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從表現形式上看,教師的義務表現為三種形式。教師貫徹教育方針,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是積極性義務;教師不得體罰學生的義務是教育法律規定的禁止性義務:當教師不顧教育法律的規定.對學生實施體罰且經教育不改的,有關機關將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并強制其履行相應的義務。
二、確立教師義務的法律依據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義務的規定有:教師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承擔著使每一個學生健康發展的任務”“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共有六個方面:一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是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是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是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規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除了《教育法》《教師法》對于教師義務的規定外,其他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對于教師義務的相關規定。例如:《義務教育法》第四章“教師”中,明確規定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段闯赡耆吮Wo法》的“學校保護”中規定,學校保護義務中的教育保護、心理健康保護、安全保護等,都是教師必須承擔的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教師有義務承擔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預防,對未成年學生嚴重不良行為加以制止、管教,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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