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學生的權利保護(一)
——法律法規關系中的學生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小學綜合素質》學生的權利保護這一節需要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評價教師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的實際問題。
學生一般指在學校讀書學習的人。受教育者一般是指在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人。在法律意義上,學生一般是指在各級各類學?;蛘咂渌逃龣C構登記注冊并有記錄學業的教育材料的受教育者。在具體的教育教學過程中,學生處于主體地位,享有相關的權利。并依法受到保護。
一、學生的法律地位
學生是教育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具有參與法律法規活動的能力。他們具有公民資格.并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體說來具有以下的幾個方面: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钡谌邨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睂W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和人格尊嚴。
《民法通則》第九條也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蓖瑫r,《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钡谑l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p>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钡诙l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睂W生作為教育法上的受教育者的核心權利是受教育權,主要包括教育平等權、義務教育保障權和特殊群體受教育權保護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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