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模塊,很多小伙伴學習感覺很吃力,非法學專業,法律條例那么多,又晦澀難懂。其實,這部分的內容備考有“偷懶”的方法,學習每部法律的常考條例,理解記憶其中的關鍵詞,再多做做題即可。下面根據歷年真題,整理了《教育法》的常考法律條例,并把重要的關鍵詞和考點進行了解析,牢記并收藏~
第一章 總則
第十四條(教育管理體制)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點撥:考的概率很小,簡單了解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七條(辦學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記憶口訣:有錢有人有地有組織
易混淆點:有穩定的生源(不是辦學必備條件)
第三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點撥: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條(教育經費)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第五十八條(校辦產業)
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盈利服務、辦校辦產業。
點撥:學校仍是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可以通過校辦企業盈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教育經費違規的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點撥:公辦學校是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在情節不是很嚴重,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一般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刑事、民事責任)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點撥:擾亂秩序→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
侵占財產→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教育設施不合格的法律責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點撥:明知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直接負責的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規辦學行政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違規考試行政責任)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點撥:刑事責任
小試牛刀
(2017下半年真題)錢某闖入某鄉中心校尋釁滋事,破壞了一間教室的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對于錢某( )
A.應由鄉人民政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B.應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C.應由該中心校給予教育行政處罰
D.應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