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名稱 | 法律依據 | 說明 | |
六大權利 | 教育教學權 |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 作為教師,最基本的權利。 |
學術研究權 |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 選擇題常考。 | |
指導評價權 |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 常見的行為:教師給學生評分,點評學生作業等。 | |
報酬待遇權 |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 教師無年假和探親假等。 | |
參與管理權 |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 選擇題常考,主要參與的是學校管理。 | |
進修培訓權 |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 選擇題常考。 | |
六大義務 | 遵紀守法 |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 / |
履行教育教學義務 |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 作為教師,最基本的義務。 | |
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 / | |
愛護尊重學生 |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 選擇題常考。 | |
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 其保護對象的范圍為: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管理的學生。 | |
提高業務水平 |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業務水平”。 | 選擇題常考,常見的行為:教學反思、參加培訓學習等。 |
二、學生權利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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