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概念
概念: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是指工程項目從設想、選擇、評估、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整個建設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特點:世界各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大同小異,都要經過投資決策和建設實施兩個發展時期。這兩個發展時期又可分為若干個階段,它們之間存在著嚴格的先后次序,可以進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顛倒次序。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建設程序:

我國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2、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
階段 |
內容及要求 |
審 批 | |||
工程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作內容 |
編報項目建議書 | 項目建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⑴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據。 ⑵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⑶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和設備技術引進國別、廠商的初步分析。 ⑷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還貸方案設想。 ⑸項目進度安排。 ⑹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⑺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 |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按要求編制完成后,應根據建設規模和限額劃分分別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不再進行投資決策性質的審批,項目實行核準制或登記備案制,企業不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而可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 ||
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 可行性研究應完成以下工作內容: 1)進行市場研究,以解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問題; 2)進行工藝技術方案的研究,以解決項目建設的技術可行性問題; 3)進行財務和經濟分析,以解決項目建設的經濟合理性問題。 |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分別實行審批制、核準制或備案制。 ⑴政府投資項目。對于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需要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還要嚴格審批其初步設計和概算;對于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則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⑵非政府投資項目。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或登記備案制。 1)核準制。企業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時,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2)備案制。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 |||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概況及投資的必要性; 2)產品需求、價格預測及市場風險分析; 3)資源條件評價(對資源開發項目而言); 4)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 5)建廠條件與廠址方案; 6)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 7)主要原材料、燃料供應; 8)總圖、運輸與公共輔助工程; 9)節能、節水措施; 10)環境影響評價; 11)勞動安全衛生與消防 12)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13)項目實施進度; 14)投資估算及融資方案; 15)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16)社會評價和風險分析。 | |||||
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工作內容 |
工程設計 | (1)初步設計。 (2)技術設計。 (3)施工圖設計。 | 初步設計階段通過對工程項目做出的基本技術經濟規定,編制項目總概算,如果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的10%,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重新審批。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 ||
建設準備 | 項目在開工建設之前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征地、拆遷和場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訊、道路等接通工作。 3)組織招標選擇工程監理單位、承包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 4)準備必要的施工圖紙。 | 建設單位完成工程建設準備工作并具備工程開工條件后,應及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1)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辦理。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到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①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準書;
②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監理合同;
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④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⑤其他需要的文件資料。 2)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業主在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 |||
施工安裝 | 項目新開工時間,是指工程項目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日期。不需開槽的工程,正式開始打樁的日期就是開工日期。鐵路、公路、水庫等需要進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開始進行土方、石方工程的日期作為正式開工日期。工程地質勘察、平整場地、舊建筑物的拆除、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和水、電等工程開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開工日期。 | ||||
生產準備 | 生產準備工作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招收和培訓生產人員。 (2)組織準備。 (3)技術準備。 (4)物資準備。 | ||||
工程項目交付使用階段工作內容 |
竣工 驗收 | 竣工驗收的范圍和標準: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要求; (2)主要工藝設備已安裝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 (3)職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產福利設施,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 備注1:對某些特殊情況,工程施工雖未全部按計劃要求完成,也應進行驗收,這些特殊情況主要是指:①因少數非主要設備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雖然工程內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產或使用;②按規定的內容已建完,但因外部條件的制約,如流動資金不足、生產所需原材料不能滿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③有些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但近期內不能按原計劃規模續建,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縮小規模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設備組織竣工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備注2:按國家現行規定,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3個月內不辦理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的,取消企業和主管部門、(或地方)的基建試車收入分成,由銀行監督全部上繳財政。 | ||
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1)整理技術資料。 (2)繪制竣工圖。 (3)編制竣工決算。 | |||||
竣工驗收的程序: (1)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先進行初驗,然后進行正式驗收。 (2)規模較小、較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的竣工驗收。 工程項目全部建完,經過各單位工程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具備竣工圖、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文件資料,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向負責驗收的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 |||||
項目后評價 | 項目后評價是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管理的延伸。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通過銷售交付使用,只是工程建設完成的標志,而不是工程項目管理的終結。項目后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對比法。項目后評價包括效益后評價和過程后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