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 |
概念與應用環境 |
特點 |
總分包模式 |
將工程項目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如設計或施工)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家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承包單位,由該承包單位再將若干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任務發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并統一協調和監督各分包單位的工作。這樣,業主只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而不與各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合同。 項目總承包管理是一種特殊的總分包模式,它是指業主將項目設計與施工的主要部分發包給專門從事設計與施工組織管理的項目管理公司,該公司既沒有設計力量,也沒有施工隊伍,而是將其所承接的設計與施工任務全部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公司專心致力于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
⑴有利于項目的組織管理。有利于業主方的合同管理。 ⑵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 ⑶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 ⑷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 ⑸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
平行承包模式 |
業主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以及設備和材料采購的任務分別發包給多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廠商,并分別與各承包商簽訂合同。 |
⑴有利于業主擇優選擇承包商。 ⑵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 ⑶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 ⑷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大。 ⑸工程造價控制難度大。 ⑹相對于總承包模式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發揮那些技術水平高、綜合管理能力強的承包商的綜合優勢。 |
聯合體承包模式 |
由幾家公司聯合起來成立聯合體去競爭承攬工程建設任務,以聯合體的名義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
⑴業主的合同結構簡單,組織協調工作量小,有利于工程造價和建設工期的控制。 ⑵聯合體的各成員單位不僅增強了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
合作體承包模式 |
幾家公司自愿結成合作伙伴,成立一個合作體,以合作體的名義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也稱基本合同)。達成協議后,各公司再分別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作體的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承包任務。 |
⑴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小,但風險較大。 ⑵各承包商之間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組成聯合體。 |
EPC承包模式 |
也可稱為項目總承包,是指一家總承包商或承包商聯合體對整個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實行全面、全過程的“交鑰匙”承包。 |
⑴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難度大。 ⑵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 ⑶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 ⑷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
CM承包模式 |
由業主委托一家CM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該CM單位以承包商的身份進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設計活動,組織快速路徑(Fast-Track)的生產方式,使工程項目實現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 |
特點: ⑴采用快速路徑法施工。 ⑵CM單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兩種。 ⑶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 |
CM承包模式特別適用于那些實施周期長、工期要求緊迫的大型復雜建設工程。采用CM承包模式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縮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但其價值遠不止于此,它在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控制方面都有很大的價值。 |
Partnering模式 |
Partnering模式的組成要素: ⑴長期協議。 ⑵資源共享、風險共擔。 ⑶相互信任。 ⑷共同的目標。 ⑸合作。 Partnering模式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需要與工程項目其他組織模式中的某一種結合使用。 |
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出于自愿。 ⑵高層管理的參與。 ⑶Partnering協議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 ⑷信息的開放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