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工程結算審核在我國工程監理活動中,絕大多數業主在竣工驗收之后,并不直接按監理工程師審核認可的工程結算與承包商結算,而是將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的工程結算書再委托社會審計單位審計,然后按審計的結果與承包商結算。目前這種工程結算審核模式司空見慣,在人們觀念中好象已經順理成章。但靜下心來追溯源,確可發現上述邏輯存在明顯缺陷:其一,缺少法律依據。以監理審核并簽署的工程結算作為業主向承包結算的依據在我國是被法律法規認可的,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拔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的支付憑證。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而社會審計單位與業主僅僅是合同委托關系,即業主委托其進行工程結算書的審核,其審核結果對業主與承包商的結算并無直接的約束力,是否以此結算完全取決于業主單方面意愿,而缺少基本法律條文支持。
其二,舍近求遠、隔行求醫。從工程承包合同生效開始,到工程竣工驗收甚至保修階段結束為止,建設監理活動始終貫穿于其中,所以監理工程對承包合同理解和分寸把握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了解、責任是非關系的明確都是任何社會審計單位所無法比擬的,通過現場工程量的計量簽證以及處理工程量增減、工程價格變更、索賠與反索賠,監理工程師掌握了工程結算審核的第一手資料,而這些情況反映到結算憑證中,未必都能準確無誤地表達,就是表達出來,其中隱蔽工程部分也再無法跟實物一一核對,社會審計單位單純依靠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其審核的準確性顯然是要打折扣的。
此外,建設工程項目的特性決定了工程結算書是集技術與經濟于一體的技術經濟文件,監理工程師作為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具備工程結算審核的知識能力,而目前受托承擔結算審核的社會審計單位不少是以財務審計、查帳、驗資為主要業務的會計(審計)事務所,他們主要是依據國家、地方有關當局頒發的各種財務制度、規章、規范和定額等進行審核,這顯然與直接承擔工程管理及造價控制工作,依據工程承包合同,尤其是依據投標書單價、材料與設備價格及組成,工程變更、工程索賠,以及工程進展期間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對工程結算進行審核的監理不能相提并論,委托會計(審計)事務所審核建設工程結算,真是猶如隔行求醫,情理不通。
所以,雖然目前業主將經監理審核的工程結算書再委托社會審計單位審計,然后按此與承包商結算的工程結算審核模式司空見慣,但并不證明它就具有合理性。從其本質上講是屬于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管理模式的延續,它能夠與如火如荼發展的工程建設監理共存,正好說明了現階段我國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矛盾性,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在工程項目造價管理方面的尷尬地位。
綜上所述,令人深切感覺到目前國內工程項目管理體制正處于一個根本性變革之前的陣痛當中。因為隨著建設管理體制改革開放的深入及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獨立于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專業化中介服務部門的重要性必將日益凸現,即業主愈來愈多地依賴于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工程項目管理,以至使其成為建筑市場除業主與承包商之外的第三大類主體。顯然我國眼下“條塊分割”的建設管理機構和建設監理即無意也無力搞好工程造價控制的現狀是與此格格不入的,而且上述種種矛盾和尷尬在我國加入WTO后,還會隨著國內建筑市場對國外同行開放和國內建筑企業走向世界更加烈地體現出來,建設管理體制的重新構建勢在必行,很值我們思索的是目前這樣的建設監理能在將來市場化的建設管理體制中占有一席之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