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多筆貸款分類
銀行對一個客戶或關聯方的風險往往表現在不同類型的貸款上。雖然通常情況下同一借款人的不同貸款的還款情況不同,但一筆貸款出現的還款困難仍可能是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的前兆,極可能影響到該客戶的其他貸款。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有必要防止監管漏洞,并且必須針對銀行如何處理多筆貸款,制定明確規定。
各國對同一客戶的多筆貸款的分類方法不盡相同,準備金計提方法也不同,大體可分為3類。第一類,如澳大利亞、意大利、智利、巴西、捷克共和國、法國、印度等國認為,如果一筆貸款受到損失,那么對同一客戶的其他所有貸款應該分類為同一檔次,澳大利亞的態度甚至更加嚴格,對交叉抵押的貸款,同一集團內的關聯各方的貸款均同等對待。第二類,如韓國、墨西哥和沙特阿拉伯采取了更加靈活的方法,銀行根據對每筆貸款執行情況的檢查做出判斷,與該客戶的其他貸款無關。另外,一筆貸款可以采用下調一檔的方式分析關聯貸款的損失程度。在西班牙,如果同一借款人所有貸款的拖欠總額超過了債務總余額的25%,則所有貸款會被認定為可疑。第三類,如德國、中國和香港,由各家銀行自己決定多筆貸款分類政策。德國常見的做法是,不是同一客戶的所有貸款都必須分為同一類別。香港對同一借款人的多筆貸款進行逐筆分類,分類依據是每筆貸款的抵押和擔保情況。
6.擔保和抵押
為受損貸款的損失計提準備金時,決定抵押品的合理價值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如果對抵押品估價過高,準備金計提就會不足。雖然抵押品可能可以出售,在某種程度上,銀行和監管當局可能低估或忽視法制不健全和文化因素對有效處置抵押品形成的障礙。
在貸款分類過程中,處理抵押和擔保的方法各國不盡相同。一些國家和地區(捷克、法國、西班牙和西非貨幣聯盟)在貸款分類時不考慮抵押和擔保。因此,分類僅反映貸款的質量,而不考慮從抵押品回收資金的前景。更多的國家在對貸款進行分類時會明確考慮抵押品價值這一因素,但是各國的方法不盡相同,而焦點似乎在于如何估算回收金額。在澳大利亞,如果抵押品的市值不足以保障貸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利息或本金逾期90天的貸款必須被分類為呆滯。如果市價足值,則貸款被分類為逾期。在墨西哥,如果滿足特定的條件,如擔保人的評級必須比債務人高,最初的貸款評級可以提高一個檔次。在新加坡,不良貸款的有抵押擔保部分被分類為次級,而沒有抵押或擔保的部分被分類為可疑或損失。在中國,抵押品價值下降或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直接導致正常貸款的降級,根據有關的擔保提供的保障程度,一筆有合格擔保的貸款的不同部分可以被分類為不同的等級。在日本,只有那些有最安全的抵押品(被認為具有超級的價值)的資產才不需要重新分類,即使客戶遇到問題,在假定銀行不會蒙受任何損失的情況下,這些有安全抵押的資產也沒有必要重新分類。
在許多國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時需要對抵押和擔保進行評估和考慮。但是銀行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掌握和處置抵押品。然而,較為常見的是,即使銀行回收努力的結果不確定,抵押品的價值在長時間內也不打折。
抵押的關鍵問題包括準備金預先計提的可操作性和抵押品回收的可能性。澳大利亞的條例規定擔保的可執行性影響準備金計提的多少。為了抵消抵押品回收限制對銀行穩健經營的負面影響,捷克共和國要求銀行及時地將抵押的不動產的價值隨著逾期還款的時間的延長而降低,逾期1年以后則把抵押不動產的價值降為零。與此相類似,印度規定準備金隨著逾期時間的增加而增加,在逾期的頭3年里對一筆可疑貸款的準備金計提要求就從20%提高到50%。在西非貨幣聯盟,有不動產實物抵押的貸款部分在頭2年不計提準備金,但是在第4年末,不論抵押品的價值高低都需要計提全額準備金,第3年至少計提50%的準備金。
7.銀行內部貸款檢查
只有定期檢查貸款質量進行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銀行管理層才能知道貸款質量的最新情況。部分國家會計條例中,對貸款檢查的要求僅限于編制年度財務報表,監管當局可以要求銀行加大貸款檢查頻率。
除英國外,其他十國集團的監管當局都明確規定了銀行檢查貸款的方法和頻率。法國銀行每季至少對每筆貸款檢查1次,保證對最大的風險暴露的風險程度進行重估。美、德銀行必須對所有貸款每年檢查1次。英國的銀行在其準備金計提政策報告中, 針對不同業務制定檢查程序,由此監管當局可以對每類貸款檢查的頻度和深度進行評估。在荷蘭、意大利和日本,銀行每年兩次報告準備金計提水平,即必須至少每6個月對貸款進行評估。
大多數非十國集團國家都有與十國集團類似的計提規范。巴西銀行對貸款的檢查取決于貸款的違約情況,對大多數受損貸款須每月檢查1次,對其他貸款每年檢查1次。在中國、捷克、印度、韓國、墨西哥和西班牙,貸款檢查是每季度1次。香港要求對所有貸款每年檢查1次,但是大額風險暴露的貸款則必須至少每季檢查1次。俄羅斯聯邦監管當局要求對貸款每月檢查1次,而西非貨幣聯盟則建議半年檢查1次。在澳大利亞,沒有對定期逐筆檢查貸款提出正式監管要求,但是要求每家銀行都必須將操作規程形成書面文件,并作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一部分予以評估。
8.重組貸款的分類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1999年貸款會計文件的定義,重組貸款是指貸款人從經濟或法律方面考慮借款人的財務困境, 對借款人做出減讓安排的貸款。貸款條件的重新制定,可能導致受損貸款提升到過高的等級,也可能導致損失程度被隱藏,因為靠銀行重組努力來改善貸款質量往往是不現實甚至錯誤的。因此,監管當局有必要制定貸款分類的指導原則,尤其在重組貸款現象普遍的國家中。
由于銀行經常需要修改貸款的原始條款,如銀行為保證其資產安全,或在客戶市場條件改善的情況下,銀行可能與客戶重新談判貸款條款,通過降低利率或延長還款期(或二者兼用)的方法幫助債務人償還債務。這樣的重新談判雖然會面臨諸如銀行是否有必要處理損失的復雜問題,但并不違反審慎原則。但是,有問題貸款的重組要復雜得多,對不失去償還能力的客戶,銀行為掩蓋損失程度提出新的條件,但這樣只是暫時減輕債務人的壓力,卻可能導致銀行不斷讓步。監管當局如不實施適當的報告制度或在現場檢查時調查這一問題,難以跟蹤此類粉飾現實的做法(如沒有修改合同利率的貸款展期)。